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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及认定思路

2019-04-0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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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那么,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及认定思路,是怎样的?绑架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绑架罪的侵犯的客体,是谁?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及认定思路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及认定思路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或其他方法控制他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关于绑架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认为绑架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即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复合行为,其是由绑架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方面组成的。所以,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绑架行为而没有实施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既遂,只有同时完成两个行为才构成既遂。另一种观点是控制人质的观点,即认为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以是否达到控制人质作为既遂的标准。

  实践中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理由有:一是我国刑法将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可见该罪名保护的主要法益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财产权利。绑架行为直接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产生极大威胁,将绑架行为的完成情况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符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要求。二是如果严格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分析,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单一行为,即只要行为人将绑架他人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绑架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有效的控制,则应认定为未遂。至于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是否实施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是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至于是否勒索到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更是对本罪既遂没有影响。

  综上, 认为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有效控制为标准,也即将绑架行为的是否完成为标准。

  二、绑架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三、绑架罪的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及认定思路,绑架罪立案标准,以及绑架罪的侵犯的客体。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我们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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