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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有哪些?

2020-04-22 18: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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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率越来越高,很多人都因此遭受严重的损失,但是有些人往往搞不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罪之间的区别,因为他们看起来确实很像,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非法集资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有哪些?

  一、非法集资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两者的惩罚不同,民间借贷的惩罚是最高刑为10年,而非法集资的处罚最高刑是死刑。两者行为发誓也不同,前者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后者是属于借款有义务偿还的。

  201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

非法集资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有哪些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四个条件”基础上,最高法还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例如,之前,营口东华集团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近30亿元。

  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我国刑法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前者的最高刑为10年,后者的最高刑是死刑。二者区别在于,后者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包括卷款潜逃、个人挥霍)集资款为目的。

  二、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出纳如何处理

  公司非法集资属于单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才因单位犯罪被提起公诉。会计员是否会被判刑,取决于会计员是否知道以及案件的严重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刑事责任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有危害社会行为,依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怎么认定非法集资罪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基础,是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要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确立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和探讨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单位,法律虚拟人格的主体。否则,我们就无法通过刑法来规范司法实践中大量单位的非法集资行为(无论是单位单独实施还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知道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希望这一结果能够发生。在单位非法集资案件中,这种意图体现在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身上,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故意追求特定的有害社会后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理解和意志,与个人成员的共同理解和意志有着严格的区别。

  (3)犯罪客体是国家财务管理秩序。非法集资是一种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形式筹集不特定对象资金的资本运作过程,使其成为正式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巨大,严重破坏国家财政管理秩序。因此,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通过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资金和利息或者给予其他回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非法集资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存在诸多区别,而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非法集资是违法的,而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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