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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配合职业病鉴定怎么处理

2018-05-28 17: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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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果员工疑似自己得了职业病,想要申请职业病鉴定,但是用人单位不配合怎么办?以下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做的介绍。

  一、如何处理单位不配合职业病鉴定

  1、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而做职业病鉴定;

  2、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职业病诊断。不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不提供职业史证明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去当地安监局投诉。

  二、职业病鉴定的程序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6、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以上就是职业病鉴定用人单位不配合的处理等内容。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最好还是要跟用人单位好好协商好,一开始不要采取投诉激进的方式。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协商成功,为了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提起投诉,为自己争取到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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