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怎么写咨询

民间借款合同中甲方借给乙方钱,期限为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月利息1%我做的连带担保。到期后乙方一直没有还款,直到2015年1月甲方准备将我与乙方一起诉讼,我怕给我带来不便,我在2015年3月20日替乙方本息全部还清,现借款合同及甲方写的收条都在我手里。我现在起诉乙方,我的诉讼时效是从我2015年3月20日起两年有效,还是以合同中2014年3月起两年?

2019-07-01 09:46:5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所以一般的合同诉讼时效也是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你朋友在三年的还款期限过后如果两年内主张权利那么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在是在两年后才行使权利,但是对方已经就还款事项达成协议的,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上面的批复他们的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 你好,民法中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一定的事实状态,指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一定的时间,指法律规定的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的时间;一定的法律后果,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至法律规定的时间后,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民法中诉讼时效不当然是两年,其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几种,
    一、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规统一规定的,普遍使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律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使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时效为2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不惜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使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136条的规定,即为特别诉讼时效。
    三、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试销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意思为,权利人不知或着应当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保护性。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
    一、权利人之胜诉权消灭。权利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权利请求法律保护的途径为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权。诉权即为请求法律保护权利之权,无诉权的权利为自然权利或裸体权利,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后盾。诉权包括起诉权和胜诉权,前者为权利人发动诉讼程序以保护权利之权;后者为在权利之存在经诉讼程序之后,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使权利得以实现之权。在我国,诉讼时效完成后不丧失起诉权,即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院调查有无诉讼时效已完成的事实,以及权利人于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有无法定事由之外的政党理由,从而作出正确的处断。但在诉讼程序开始后,法院经过调查确认诉讼时效已完成,权利人对于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无法定事由外的正当原因的,将驳回诉讼人之诉讼请求,同时诉讼人也丧失了胜诉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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