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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亲属规劝同案犯自首能否认定为立功?

2020-05-1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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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自首属于量刑情节之一,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一旦被认定为自首对犯罪嫌疑人是很有好处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被告人亲属规劝同案犯自首能否认定为立功?

  案情介绍

  2011年6月,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某、刘某某、钱某某(已逃到外地)在泗洪县城盗窃一辆小型客车。后,刘某某在安徽省泗县找到一买家,陈某遂与、张某某刘某某将车开往泗县。在前往途中,三人被泗县交警当场抓获。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钱某某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向公安机关表示其父亲也认识钱某某可以通过其父亲劝说钱某某主动投案。公安机关遂联系其父亲,让其劝说钱某某主动投案。在陈某父亲多次劝说下,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亲属规劝同案犯自首能否认定为立功

  [分歧]

  对于被告人陈某亲属规劝同案犯自首能否认定陈某具有立功表现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立功有五种情形,即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和其他突出表现的。本案中,陈某虽提供了同案犯的联系方式,但主动规劝同案犯自首的系陈某父亲,其父帮助抓获罪犯的行为不能转嫁在陈某身上。立功行为必须是被告人直接实施,以通过亲属等外来途径获达到立功目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能认定为立功。理由是:案发后,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并在其亲属的规劝下同案犯才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陈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立功,符合立功制度的设计意义。刑法设置立功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罪行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下同),以更好地打击犯罪。《解释》中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与之相比,规劝同案犯自首,同样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且司法机关无需进行抓捕行动,从而节约了司法成本。另外,规劝同案犯自首对同案犯来说,也获得了争取自首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矛盾对立面。可见,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上看,规劝自首行为都不亚于《解释》所规定的协助抓捕行为。本案中,陈某主动交代同案犯的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且其主动提出让其父亲劝说同案犯自首,反映出陈某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胆识和勇气,也反映其有将功赎罪、改恶从善的愿望,人身危险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被告人以正当手段提供破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以求获得刑罚奖励,于己于人于社会都是有利的,理应给予鼓励。

  第二,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应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四种可认定为协助抓捕的情形:(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可见,《意见》中四种"协助抓捕"的方式,有一个共同目的,就是使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同案犯投案自首就是最好的“归案”方式,所以,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应当视为“协助抓捕”。另外,在《意见》的第一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就可认定协助抓捕,那么根据刑法举重明轻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机关自首的,就更应该认定为“协助抓捕”。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由于身被监禁,在立功赎罪心理的支配下,主动提供线索让其亲属代己所为,应同“陈某本人亲自劝说同案犯自首”等同看待。

  第三,立功制度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角度体现了国家充分给予犯罪分子悔罪机会,鼓励犯罪分子改恶从善的精神,而且有利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尽早受到惩治,有效地预防犯罪。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立功的尺度把握得太严,否则将不利于发挥立功制度的作用。在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最大限度地维护服刑罪犯的权益。本案中如果对陈某的行为不认定为立功,给陈某本人和家庭都会造成误解,还会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中,对于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尚且认定犯罪分子自首,从轻处罚,如亲属规劝同案犯自首的情形不认定犯罪分子立功的话,显然有失公正。

  第四,从本案事实看,被告人陈某“让其父亲劝说同案犯自首”,表明陈某在主观上具有悔过自新的内心动机,希望通过戴罪立功争取宽大处理;同时,其父亲为了帮助陈某立功,主动多次联系同案犯规劝其自首,最终同案犯基于其父亲的规劝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及其亲属的积极行为,在客观上提高了司法机关抓获罪犯的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为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作出了贡献,也同时实现了罪犯主观上的悔罪性与客观上的有效性的统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陈某立功成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被告人亲属规劝同案犯自首能否认定为立功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综上所述,被告人亲属规劝同案犯自首能否认定为立功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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