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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要注意的情形有什么

2018-08-22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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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人自首是好的,但是自首也分两种: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对于特别的人特殊情况设定的,特别自首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那么,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在哪?特别自首要注意的情形又是什么?下面就由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

  1、设置体系不同。

  2、效力范围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4、成立条件不同。

  5、处罚原则不同。

  6、立法导向不同。

  二、特殊自首要注意以下4种情形:

  1、行为人在犯罪后被追诉前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罪行,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殊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如实供述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追诉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并且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殊自首。

  3、行为人因犯有其他罪行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情况下,甚至在其因犯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之一种或者两种罪行而被司法机关追诉的情况下,只要其所犯的其他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尚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与司法机关已追诉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则其此时仍有成立特殊自首的可能。

  4、 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其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但后来逃跑,之后又再次自动投案的,对该行为人仍应当认定为特殊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在主动交待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追诉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且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其之后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亦应认定成立特殊自首。

  通过上述材料介绍后,我们可以知道,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特别自首要注意的四中情形。如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找法网上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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