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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竞合怎么认定

2020-05-2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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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的自首和立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有时,对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分子而言,这两者会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竞合。审判人员在具体的刑罚裁量过程中,在选择立功还是自首时有时会感到有些犹豫。那么,自首与立功竞合怎么认定呢?找法网小编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实行行为过限时,自首与立功竞合的情形

  1、实行行为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部分犯罪行为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在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实施了额外行为的情形。

  2、由于实行过限行为的存在,共同犯罪人最终定罪量刑的罪名可能并不一样,因而从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上来看,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有差异性。

  3、比如,行为人甲和乙共谋后实施盗窃,乙除了盗窃,还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再如,行为人甲教唆乙实施伤害行为,乙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却实施了杀人行为。还如,行为人甲和乙商量一起实施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到被害人家进行盗窃,乙在盗窃过程中,碰巧主人在家,为排除他人的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

  4、关于实行过限的行为,有一部分是完全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属于质的过限,有一部分是在共同犯罪基础上的延伸,属于量的过限。

  5、对“质的过限”,由于不在共同犯罪的范围内,因此,对此行为的检举揭发,理当成立为立功。但是,对量的过限行为,行为人对此积极揭发的,究竟是属于自首行为,还是属于立功,仍然不无疑异。

  二、揭发同案犯行为时,自首与立功竞合的情形

  1、对揭发同案犯的行为性质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在司法实践情形中,如果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事后又主动供述自己参与这一犯罪的,究竟认定为自首还是立功就是一个问题。

  3、比如,黄某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检举揭发本村的李某与孙某实施的抢劫行为,根据黄某提供的线索顺利抓获李某与孙某。在未审讯前,黄某又承认自己也参与了该抢劫,事后被查证属实。在本案中,黄某有检举揭发同案犯,从而使得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其立功性表现的较为突出。同时,黄某又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事实,也符合特别自首的认定标准。

  4、在这一竞合情形之下,自首与立功如何进行选择就必须作出明确的决断。

  当自首和立功存在竞合时,这对于刑事审判案件中审判人员对于自首和立功的选择,带来了困难。虽然,在自首与立功发生竞合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自首与立功的构成要件,此时我们无论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自首还是立功,原则上都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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