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一般需要十五天。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有身份证明材料,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居住证相片回执。
居住证一般需要十五天。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有:
1.居住证相片回执(或二代身份证原件)。请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申办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5.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7.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8.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9.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
居住证有效期是一年。找法网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