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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12-2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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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所谓的拍卖就是公开竞价的形式,价高者得,但是进行拍卖程序必须要遵守拍卖法的规定,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1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

  二、拍卖的技巧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仔细看样,定好心理价位。

  看样是竞买活动顺利进行的第一个步骤,顾客在观看拍卖样品过程中,应对物品的真伪、成色、规格等细细观察。如果发现与拍品目录不符或有未注明的瑕疵,可即时向拍卖行提出询问,然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拍品上标有参考价,顾客如果不懂行,可到相关商店或市场去了解一下同类档次的价格,将几个价格相比较后,确定自己竞买的最高出价、即“心理价格”。心理价格是根据顾客对某件物品的喜好程度、该物品的市场价格和增值潜力等几方面组成的,这些因素和心理价格成正比关系。

  2、熟悉拍卖规则。

  拍卖有许多基本规则,不同的拍卖会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应仔细阅读拍卖的规则规定。竞价时,应按照拍卖师宣布的竞价方式出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加价幅度,否则叫价无效;每件拍品成交后,买主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限定的时间内付清价款和取回拍品等待。

  3、运用竞价技巧。

  拍卖场上,竞买者 应冷静观察场上的竞价情况,稳定自己的竞价心态,守住心理价格。竞价时,一般可按加价幅度轮番出价,但价格接近心理价位时应谨慎,避免受拍卖场上竞价气氛的影响,盲目超出心理价位的界限。如果拍卖场上气氛平淡,竞买人可不急于出价,稍后,可出其不意地跳过加价幅度,一下子提高出价,摆出一幅志在必得的架势。几轮出价后,常会吓退一些经验不足的竞买人,使竞价获得成功。还有一种比较省力的竞价方式是,在竞价低潮时,竞买人直接报出心理价格数,使他人一下子被出价气势所迷惑,在犹豫不决时成交。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没有关于拍卖法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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