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云南的一家运输公司,被告是江苏欠我司几十万的运输款,在昆明起诉被告,由于种种原因没做成财产保全,后胜诉后我们去找执行财产,本想在被告住所地申请执行,发现他们的财产都被别人查封冻结,同时在我们判决生效前三天,云南省内的烟草公司还欠被告的未到期的三年质押金也协助执行被其它法院做诉前财产保全。请问1我司有必要回到昆明的起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我们可以云南省内的三年质押金进行轮侯查封吗?2、由于另一个被告是诉前财产保全,他们如果解除了那我们就有很大希望收回这些款了吗?3、由于他们保全的是三年期的质押金,有些要1-2年后才到期,那是否另一个被告对这些未到期的质押金没有权查封?而我们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比他们的诉前保全更有优先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