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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判几年

2020-12-2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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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候意外是难免发生的,对于发生意外这种情况来说,发生意外往往是自然的原因,或者是他人导致的,例如说他人抢夺我们的财物,那么抢夺罪的话会被判几年呢?应该怎么样处罚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抢夺罪判几年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抢夺罪判几年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不是一定给予刑事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行为人抢夺,在以下情形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罪判几年

  二、抢夺罪有什么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但是,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后废止。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1条,重新确立了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该司法解释(法释〔2013〕25号)第2条还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抢夺罪判几年的相关内容,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自身安全,同时对于相关的犯罪行为要积极的斗争。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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