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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转化犯怎么认定

2019-10-0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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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伴随着“扫黑除恶”,我国的治安问题,有了长足的进展,像抢劫罪这累重大的犯罪已经逐年减少,但是仍然存在。那么,抢劫罪的转化犯怎么认定?抢劫罪未遂怎么处罚?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抢劫罪的转化犯怎么认定

  1、动态的积极的转化型抢劫

  (1)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

  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其明确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非“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从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立场上讲,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文义解释角度上只能理解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确定的犯罪。

抢劫罪的转化犯怎么认定

  如果将其理解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则是对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但实质上转化型抢劫罪不以转化前的行为构成犯罪为要件。因为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下称《批复》)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依照刑法典第150条抢劫罪处罚……”。

  据考究,此《批复》系《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的前身。因此,在理解《刑法》第269条时应结合《批复》进行理解,则更为准确和确切。再者,抢劫罪成立并没有数额限制,那么转化型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

  因此,《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所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

  (2)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之理解

  在司法实务当中对“当场使用暴力” 中的“当场”存在很大争议。按照社会一般人的理解,当场仅指犯罪的现场,属于狭义的概念。若依此来审查盗窃案,必然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与其盗窃的场所必须属于同一场所。

  的确,从客观事实或者物理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与其盗窃的场所应属于同一犯罪场所,但是,从法律事实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不应仅仅局限于盗窃现场这一领域,应当有一定的延伸,即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而追捕的过程。

  如嫌疑人如果为抗拒抓捕而逃跑,在整个逃跑过程中是一环扣一环的,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抗拒抓捕,与其犯罪行为有统一性,由此也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而不用将此限定于盗窃现场这一狭义。

  因此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时,应注意区别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尤其关注犯罪场所的延伸情况,所以需要纵观全案进行具体分析,分解每一个客观行为再整合其行为,就能够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进行准确理解。

  (3)对暴力特征的理解。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

  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

  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里的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 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任何以民的抓捕、扭送。这里的毁灭罪证是指消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防止其成为罪证。

  2、静态的、消极的转化型抢劫罪

  静态的、消极的转化型抢劫可能相对来讲比较容易让人理解,争议的地方也比较少,下面仅就其构成要件作如下阐述: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公然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即在财物所有者或者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当面公然夺取财物或者乘人不备夺取财物;

  第二,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随身携带了凶器。这里的凶器是指专门用于行凶的器械,例如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

  第三,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已经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二、抢劫罪未遂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刑法》263条可以知道,入户阿抢劫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需要法庭根据犯罪事实的具体情节进行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界限应当是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未抢到财物但是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普通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抢劫罪三种不同情况。

  三、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入户抢劫的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本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种,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抢劫数额巨大,应当作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形。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

  (七)持枪抢劫的?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军事用品。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中的。关于抢劫犯罪,最低可以判处犯罪分子3年有期徒刑,而最高的时候则可以直接判处死刑。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只要符合上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可认定其行为构成消极的转化型抢劫罪。至于行为人抢夺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起点、所携带的凶器是否为被害人所感知、携带凶器的目的等问题均在所不问,因为立法上并没对此作出要求,所以依据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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