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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当场性如何认定

2019-04-15 11: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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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是一个危害非常大的犯罪,侵犯了两种法益,即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如何认定抢劫罪尤为重要,特别是抢劫罪里的当场性的认定。那么,抢劫罪的当场性具体如何认定呢?今天,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来解答这个问题,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

抢劫罪的当场性如何认定

  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当场性如何认定

  1.“两个当场”的表述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即通说认为的抢劫罪的构成在客观方面应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

  “两个当场”被作为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绑架等罪的关键。通说认为: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且扬言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且一般是扬言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2)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即认为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当场”,而敲诈勒索则不一定具备。在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时,通说认为: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2. “两个当场”由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劫取财物两部分组成。

  当场使用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行为。

  【注意】当场使用暴力应是抢劫罪中所要求达到的暴力,而非他罪甚至普通意义上的暴力,在运用时不应混淆。而对于当场劫取财物,理论界争论颇多。笔者认为,“两个当场”的标准在实务操作中,作为区分抢劫罪与一些相似犯罪的常用方法,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不应随意推翻,应当对其进行适度的扩张,理解不能过于狭窄,除了最普通的“行为处于同一时空”的情形外,有时候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间表现出一定时间的延续,且可能不在同一地点,但只要整个行为的过程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有学者认为,抢劫罪中的强制性行为与抢走财物的行为在发生的时间、场合上具有统一性。这里所指的统一,不能片面理解为暴力先出现取财后发生,应从宏观上把握因果关系。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的行为性质不同,相互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

  三、抢劫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3.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抢劫罪的当场性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内容应该注意的是,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是由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劫取财物两部分组成的。若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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