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咨询

刑事案件一审后,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正常?该案一审前,检察院两次退回调查,证据不足,但检察机关仍勉强起诉;在法院举行第一次审判后,它被退回给检方进行补充调查。审判结束后,有必要回到法庭进行第二次审判。这是一个常见的情况,符合程序吗?这释放了什么信息?

其它
2020-10-15 07:51: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是因为当事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达不到逮捕条件,不能逮捕,但需要继续进行侦查,故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公安机关又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卷起诉到人民法院。
  • 若是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公安机关又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卷起诉到人民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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