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根据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性以及合同的属性有所不同,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则以交付为要件。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是: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找法网提醒您,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找法网提醒您,买卖合同条款内容:
1.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
2.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3.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
5.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时间;
6.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