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因为疫情的原因可能导致很多人外出学习、旅游、工作的计划都被打乱了,我们知道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素有三性,那么疫情算不可抗力因素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解决大家心中的疑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因素:
(一)不可预见性
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三)不可克服性
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力并不是免责的万能钥匙。因为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大小,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意思是说,免责免除的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但是有后续补偿的义务。
法律虽然规定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真正做到免责,大家也要及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及举证义务,《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一方负有两项义务:
(一)及时通知义务
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责。
(二)证明义务
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当事方同时做到这两点,才可主张免除责任。
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一)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二)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三)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三)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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