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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未居住可以要求减免房租吗

2020-12-02 17: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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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受到疫情的影响,不仅很多地方的工厂和公司都暂时停工了,还有很多外出务工的劳动者返工受到影响,导致所租住的房子没有居住,那么因疫情影响未居住可以要求减免房租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因疫情影响未居住可以要求减免房租吗

  大家所说的租金减免的根据在《合同法》中第117条中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该“不可抗力”对合同带来的影响该如何分辨呢?

  根据疫情期间员工带薪隔离的相关规定,这段时间即使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无法上班,但实际上却是有工资的,因此并不影响其收入,那么该不可抗力实际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执行,影响是不大的。个人房屋租户是无权因本人该月未入住就要求或强制房东减免房租。但营业性店面租赁,比如说商场、娱乐厅、游乐场等,因防疫措施的规定强制关闭了门店,确实因不可抗力出现了亏损,影响巨大,无力承担租赁合同的责任而减免租金是合理的。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通知第五条关于是否支持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解除合同中表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长租合同目的主要为居住,其次为物品存放,疫情并不充分影响以上两点合同目的,单方面要求免除租金并不合理。

因疫情影响未居住可以要求减免房租吗

  二、疫情期间租的房子想退租即想解除合同,但不愿支付违约金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经过初步研究,梳理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合同履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租人解除合同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因其租房是为了居住,疫情并未造成其不能实现该合同目的,因此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受疫情影响,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不少大型商业租赁也纷纷减免租金,不少地区公租房等也推出租金减免方案;但目前对个人房屋租赁还没有说一定要减免租金,租户可以与房东协商,但不可强求。对于主动免租的业主值得尊敬,但不应道德绑架所有业主、如果要求全部免租,可能损害房屋租赁这一民生行业的良性发展,最终造成租客、业主、行业等多方共损的局面。

  三、不可抗力的主要因素

  (一)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三)不可克服性

  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

  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因疫情影响未居住可以要求减免房租吗的相关内容,如果因为疫情的原因没有居住所租的房子,可以与房东进行合理协商减一部分房租,但是不能超过合理限度。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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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疫情期间没住租住的房子但是当时是给了3个月房租房,房租能要求减免吗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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