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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2019-10-2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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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作为劳动者都应该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自己辛辛苦苦加班应该获得所得的,那么很多单位加班都不给工资,只给你调休,或者调休都不给你调休的,那么今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一、什么属于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为加班。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二、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加班费的计算,涉及工资的计算基数及上班时间的计算基数,然后,再适用法条规定的不同时间加班不同的计算比例。

  三、加班费怎么计算

  首先是工资的计算基数,我国的《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均没有直接的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没有明确工资的组成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在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小编认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月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应当包括提成、季度奖、年终奖等非按月支付的部分,同时交通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具有专项补贴性质量部分也不能算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另外,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也不能计入计算基数。简单地说,加班工资(包括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

  其次是正常上班时间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2008年1月起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如果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则正常的上班时间为约定的标准工时乘以21.75天,如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话,计算加班费时正常月上班时间为174小时。这样,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出勤月工资除以174小时。(注:如果用人单位实际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另行计算,此处不论)

  再次是不同时候加班适用不同的计算比例问题,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及各地的工资支付文件规定得较为统一,就是:(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实际适用时,直接以上面计算出的加班费基数乘以相应的比例就可以了。

  由此可见的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因此调休是可以的,不调休的就只能支付工资。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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