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咨询

我的生意,我的朋友开车,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倒石头,下面有两个机械工作,在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他们做,他们没有机器,他们导致工人从机器里出来死亡,我们将承担什么样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谢谢专家,

2020-05-25 16:42: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 (一)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三)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四)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五)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六)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七)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 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十岁,一个是十八岁,十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十至十八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对民事行为能力分别作出规定: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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