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等。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有限制,股东人数为五十人以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有: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有限制。找法网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的股东人数限制是不超过五十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公司对全体出资者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经营过程中资产增值部分所享有财产所有权;公司依合同和法律规定享有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