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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何时开始

2020-10-1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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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民事诉讼案件它有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特点,那就是他的一个民事诉讼时效,对于民事诉讼时效来说,如果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那么很有可能就不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民事诉讼的一个时效。接下来由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何时开始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何时开始

  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法律规定:

  (一)《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前诉讼时效(两年)已经届满的,新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没有溯及力,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可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来就是“从旧兼从轻”,且虽然权利人有追诉的权利,但是也必须积极的行使权利,说好的给你两年时间你却怠于行使,那么诉讼时效经过了就不可再强行给你延长了。

  (二)民法总则实施时还没届满两年诉讼时效的,顺延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注意,是继续连续计算下去,而不是重新计算,意即知道过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而不是从2017年10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三年。

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何时开始

  二、诉讼时效的客体

  对于时效的客体问题,在理论界存在着疑义,在司法界同样存在着疑义。法律虽然无明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六部分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也就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不是别的,而是一个“请求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何时开始的相关内容,有些案件他的一个民事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我们要注意相应的案件的诉讼时效。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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