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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

2020-10-1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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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有些案件的一个民事诉讼时效来说,它会存在一个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些情形,对于这种情形来说,如果民事诉讼中断的话,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导致整个民事诉讼案件的一个具体的进程。接下来由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有:

  1、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1、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根据2018年7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表明,《民法总则》实施后,短期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适用《民法总则》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保险法》受益人请求保险人出钱的时效为5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的相关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来说,民事诉讼案件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诉讼。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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