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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时效与行政诉讼时效的区别

2020-10-19 15: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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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什么案件,它都会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案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话,它就会存在一定的问题,那就是不能够再去对案件进行相应的一些起诉了,那么对于案件的诉讼时效,他的一个不同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复议时效与行政诉讼时效的区别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行政复议时效与行政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行政复议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法》是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的基本法。对行政复议的期限,该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质监法律期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十五日。

  (二)行政诉讼期限

  一般期限。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申请行政复议后的一般诉讼期限为行政复议期满后十五日。

  (2)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一般提起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质监法律法规规定期限。《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计量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为十五日。

行政复议时效与行政诉讼时效的区别

  二、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条件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复议时效与行政诉讼时效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每个类型的案件,他的一个诉讼时效都是不同的,需要按照各自的区别来进行起诉。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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