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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多久

2018-05-3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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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债务,是指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拒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那么保障债务的诉讼时效是所救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多久

  保证制度中存在两个诉讼时效,一个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另一个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实践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有三种情况:

  1、保证期间短于诉讼时效。这种情况,只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即使保证债务或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未到期,保证人也可免除保证债务。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则保证期间提前结束而不复存在,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重新计算,从此不受保证期间的约束。

  2、保证期间等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则不仅丧失保证债务的胜诉权,而且保证债权的实体权也消灭。3、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如果法律允许这种约定,保证期间不仅不能发挥对诉讼时效的限缩和抑制的作用,使保证人处于随时可能承担债务的不利处境,而且等于认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方式事先排除法定的诉讼时效。

  二、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种类

  1、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责任;

  2、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前一性质的保证债务所担保的主债务,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债务,对于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设立保证履行的保证责任。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主债务所生的事项,原则上其效力及于保证债务,即发生绝对的效力。

  在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已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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