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
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很多保险
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都是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与明确告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败诉。
其次是保险合同中多为
格式条款。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的制订者,在掌握订立合同主动权的同时,也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着相应的被动义务。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管理不到位,一些业务员只管拉业务,误导投保人,甚至作出相反的解释,在案件审理时也处于不利地位。
关于保险公司打官司的败诉案例,网上多的是,大家有兴趣可以搜索学习学习,我就不列举了,起码大家可以吃个定心丸:别以为保险公司签了“霸王条款”它就无所不能了,消费者也有正当利益需要维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