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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21-04-2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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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诈骗是指通过票据的方式来进行诈骗,一般来说,票据诈骗的后果也是比较严重,会导致一些资金的损失,那么票据诈骗的数额标准是怎样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票据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票据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的相关内容,达到票据诈骗的标准,那么就需要对票据诈骗来进行处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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