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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是否可以作普通合伙人

2019-06-28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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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是可以成为合伙人的。那么,公司法人是否可以作普通合伙人呢?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义务有哪些呢?公司法人有哪些分类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人是否可以作普通合伙人

  一、公司法人是否可以作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但有一定的条件。

  首先,原则上,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主要依据就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反映出来的实质意义在于“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此处并未限定法人只能成为哪一种合伙人,亦未对作为合伙人的“法人”的具体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因此可以理解为,法人即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亦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其次,《合伙企业法》限制部分“特殊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主要依据就是《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该条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既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义务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连带清偿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协议

  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三、公司法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司法人是否可以作普通合伙人”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原则上,公司法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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