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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真的可以全部由败诉方承担了吗

2019-09-19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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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打官司主要有两个费用,一个是诉讼费,一个是律师费,诉讼费一般都是比较低的,而律师费相应的会高一点,但一般也是承受范围之内,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人承担不起。那么,律师费真的可以全部由败诉方承担了吗?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费真的可以全部由败诉方承担了吗

  一、律师费真的可以全部由败诉方承担了吗

  《意见》第22条是这样规定的:“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二、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该条规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

  所谓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出于恶意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明知自己的主张不为法律所认可的情况下,仍然恶意行使进行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诉讼权利包括滥用起诉权、滥用反诉权、滥用申请回避权、滥用上诉权、滥用申请调查取证权、滥用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权、滥用申请鉴定权、滥用申请证据保全权、滥用管辖异议权、滥用复议权、滥用执行异议权等权利。

  第二、当事人拖延承担诉讼义务情形

  所谓拖延承担诉讼义务,通俗地说,是指当事人明知可能败诉而又不想即刻履行判决规定义务而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加以利用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通常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随时举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答辩期、申请不必要的鉴定等手段来拖延诉讼。

  三、承担律师费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明显不当行为

  仅仅具备上述两种情形还不行,还得具备该行为是明显不当行为的条件方可。比如说: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该案的管辖权确实不属受诉法院管辖,那么这种情形虽有拖延诉讼之嫌,但不属于明显不当行为,因而不符合承担律师费的条件。相反,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件不属受诉法院管辖,但为了拖延诉讼而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形就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和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属明显不当,因而符合承担律师费的法定情形。

  第二、对方当事人的明显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对方当事人的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致使己方产生了律师费、出差费和为了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证人的差旅费等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可视为对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是对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律师费的必要条件。

  第三、提出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一方必须没有过错

  如果自己一方也有过错,比如同样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或拖延诉讼等不当行为的,则无权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需要说明的是:《意见》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那么其言下之意是:法院可以判决相关当事人承担律师费,也可以判决不承担律师费,是否承担,法院有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尽管相关当事人具备承担律师费的法定情形和条件,也不是必须承担律师费。

  由此可见,《意见》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今后的所有诉讼,其律师费都由败诉方承担,而是有条件地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律师费真的可以全部由败诉方承担了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律师费并不是全部由败诉方进行承担的,只有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且需要是一些特殊的案件才行。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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