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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缓交诉讼费的情形

2018-06-2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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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很多时候局分问题都是通过诉讼进行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那么当事人经济情况紧张的时候,可以缓交诉讼费吗?什么情况下可以缓交诉讼费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缓交诉讼费的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费用缓交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一份

  2、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救助证明,五保供养证明或当事人所居住的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3、上诉案件的原审判决书

  4、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诉讼费用缓交的审批

  1、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在起诉或上诉时交立案庭负责审查。

  3、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院长审核批准,庭长、院长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准许。

  4、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由承办人填发由院长签字的审批表及缓交诉讼费单据,审批表附卷。

  5、经审查不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并重新指定当事人交费期限。

  6、当事人在重新指定的限期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7、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各审判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缓交期限届满前,案件承办人应向当事人催收诉讼费。缓交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以上就是缓交诉讼费的情形的内容。在符合相关规定下,当事人是可以缓交诉讼费的,不用担心诉讼费的原因而导致合法权益的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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