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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

2021-01-21 16: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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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民事纠纷来说,民事纠纷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一个民事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相应的纠纷,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民事诉讼在进行的时候也需要进行财产的保全,那么民事诉讼的一个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因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管不当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保险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保证书应当载明,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遭受的损失,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存在争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

  二、财产保全的解除方法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往往关系到民事诉讼的一个案件的执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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