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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讼保全有何条件要求

2019-09-06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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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制度,诉讼保全主要是财产的一个保全,其他的还有证据保全等。那么,申请诉讼保全有何条件要求呢?申请诉讼保全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诉讼保全有何条件要求

  一、什么是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之前,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前保全。

  二、申请诉讼保全有何条件要求

  (一)必须是金钱给付之诉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是金钱债权债务纠纷,由此发生的诉讼只是金钱给付之诉,所以出借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这里的金钱给付之诉是指诉讼请求金钱给付。财产保全标的物可以是金钱,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也可以是被申请人动产和不动产,如查封借款人的房产。但若发生人身名誉之争,因无给付内容,故不能申请财产保全。民间借贷若已经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则可依法对担保人的财产或担保物申请保全。

  (二)在案件受理后至判决作出前提出申请

  出借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是诉前保全,而不是诉讼保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出借人没有必要再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只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可。诉讼保全是案件在诉讼之中的保全,因而只能在案件受理后至判决作出前提出申请。

  (三)必须有被告擅自处理与本案有关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擅自处理与本案有关财产,就有可能造成借款债权及其担保债权难以实现的后果。这里的“与本案有关财产”大致有以下三种:

  1、借款人的财产。借款人的所有财产实际上都是债务担保责任财产,因而在一定价值范围内不得隐瞒出借人擅自处理。

  2、保证人的财产。出借人接受第三人提供保证,从表面看是保证人的信誉起作用,但当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债务责任时,出借人实际上是看准保证人的财产,因而保证人在保证债务范围内也不得擅自处理其财产。

  3、抵押、质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出质人提供担保的财产,除出借人明确放弃担保权或同意担保人处分外,不得影响出借人的债权而擅自处理。但担保物权已经登记或者占有的,再申请财产保全作用不大。

  三、申请诉讼保全的方式

  1、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2、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3、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4、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申请诉讼保全有何条件要求”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申请诉讼保全主要有三点条件:是金钱给付之诉、在案件受理后至判决作出前提出申请以及必须有被告擅自处理与本案有关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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