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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

2020-12-22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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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但是如果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那么一般就会被认定为是新证据。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下列情况也可以认定为新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间

  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而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

  证据交换制度是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证据交换的时间确定在庭审之前,符合举证时限的一般要求。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而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事由,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对于被告举证的特别规定。没有将原告与被告作同等的举证时间上的限制,实际上加大了被告的举证时间负担。

  由于在举证时间与开庭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人民法院可以在此阶段选择交换证据的时间。但是,如果当事人因正当事由申请人民法院延期举证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期可以顺延。这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相似的。如果在证据交换之日当事人仍然未能举证或者没有充分举证的,应当承担逾期不能举证以及未充分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新证据一般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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