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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

2021-04-2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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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是需要进行送达的,送达也有相应的送达方式,都是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那么民事诉讼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方式及其适用:

  1、直接送达。

  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

  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

  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

  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

  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

  二、民事诉讼管辖选择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有几种分类

  1、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1) 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凡是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既不允许外国法院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的效力优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 移送管辖。

  (2) 指定管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的相关内容,民事诉讼采取送达方式的时候,要按照不同的送达方式来进行送达。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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