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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彩礼钱什么时候给比较合适

2022-05-0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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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彩礼钱一般在订婚宴上给对方比较合适,但是也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或者当地风俗进行变通,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订婚的程序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彩礼属于一种民风民俗,具体的金额由男女双方约定,法律上视彩礼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订婚彩礼钱什么时候给比较合适


  一、订婚彩礼钱什么时候给比较合适

  订婚彩礼的贵重程度一般要次于结婚彩礼。具体的数目男女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和沟通。传统意义上彩礼的数额会追求一些比较吉利的数字。比如六万六、八万八等。除了现金,个别地区还会采取给未婚妻买一些金银首饰,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等。或者贵重的衣物、情侣钻戒等,作为订婚的彩礼。对于我国而言,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大概在5万左右,华中地区会偏高一些。

  给订婚彩礼钱的时间选择比较机动。所以订婚彩礼钱什么时候给的问题并没有绝对的答案。只要双方已经达成结婚意向后,男方可以结合阳历及阴历,选择吉利的日子到女方家下聘。由于领证时间和举办婚礼时间的不一致,如果先领证,后举办婚礼的情况,可以选择领证这一天给订婚彩礼。如果领证和结婚定位相近的日子,那么订婚彩礼就要在此之前给,一般提前5-6个月为宜。这样可以给准备婚礼留出相对充足的时间。还要注意点一点就是,如果准新郎和准新娘是经媒人介绍而成的,给订婚彩礼这一天还要给媒人准备一份有意义的礼物,以表谢意,这也是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一项礼数。给完订婚彩礼即代表双方已确定这门婚事,便可在这一天进行协商和探讨有关结婚日子、婚礼操办的具体事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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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哪些情况下不用返还彩礼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四)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五)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彩礼返还的比例是多少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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