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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注意事项

2018-06-06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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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上有些公司打着“投资”的旗号,实际上却做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情,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需要投资客们特别的注意,避免自己上当受骗。下面我们就来了解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注意事项,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注意事项

  一、客观方面不构成

  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主观方面不构成

  被告人仅仅是受雇佣履行职责,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所获取的报酬也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并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客体方面不构成

  行为人的吸储行为并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主体方面不构成

  涉案组织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主体。

  相关涉案款项没有进入单位账户,资金也不由单位支配、使用,相关自然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因此单位不构成犯罪。

  实践中,指控机关往往忽略单位犯罪而只指控个人,这会涉及到追诉立案标准的变化引发无罪。

  以上就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注意事项。由于此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不是很明确,所以在认定时容易出现不准确的情况。事实上,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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