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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要具备什么条件

2018-06-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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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那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行为人罪该处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执行死刑,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在一个死刑罪名多达68个的国家,在一个死刑执行率相当高的国家,在一个暂时不可能从立法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在一个死缓实质是“死刑里的生刑”的国家,我们必须明白:直捣黄龙是一种胜利,暗渡陈仓也是一种胜利,但是作茧自缚绝对不会取得胜利;明确死缓适用标准就是为废除死刑做贡献,适用死缓就是废除死刑的最好方法。因此,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最低纲领”应该是也只能是:不断明确死缓与死刑的边界,不断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不断降低死缓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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