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破产的。人民法院认定第四项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有四项规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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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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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
证据;
(2)债权性质与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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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与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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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