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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会认定为阴阳合同纠纷

2019-11-19 22: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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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常见的是为了避税,比如一份合同的金额是真实的,一份合同的金额是假的,这样可以少交点税。那么哪些情况会认定为阴阳合同纠纷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哪些情况会认定为阴阳合同纠纷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会根据阴阳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给予不同的认定: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哪些情况会认定为阴阳合同纠纷

  二、如何解决阴阳合同纠纷

  大多数人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规避法律或银行的规定,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尽管这种违法行为未必会带来特别严重的法律后果,但交易双方还是尽量不要签订这样的合同,因为这还会增加交易风险。虽然有人是为规避法律主动签订,但有人也是因为另一方提出要求而被动签订,而且目前完全杜绝阴阳合同的现象又很难做到。

  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签订阴阳合同,都要注意防范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指当产生争议时,双方对合同价格各执一词,纷纷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阴阳合同中以后签的合同为准

  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因“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

  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阴阳合同签署无法判断先后的,应当证明哪份为“真实意思”

  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阴阳合同签订后产生纠纷时,彼此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协商解决不了的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阴阳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及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蔡女士起诉称: 2016年9月3日,我与侯先生签署《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购买侯先生所有的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二单元5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总价款38万元,双方对于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划转、房屋交付、权属转移及违约责任均作出详细规定。签约后,我依约向侯先生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20万元,并为履行买卖合同做好各项准备。但侯先生拒不配合我进行交纳税款的交易流程,经我多次催促,侯先生仍不履行,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侯先生违背基本诚信原则,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双方签订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3月1日解除;2、判令侯先生返还定金及首付款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3、判令侯先生支付违约金76000元;4、判令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损失32万元。

  案例分析

  依法成立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蔡女士与侯先生签署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守。结合各方所述及在案证据可知,蔡女士与侯先生办理完第一次网签手续后未交纳税费,随即注销了网签手续。双方办理第二次网签手续时将涉案房屋成交价约定为26万元,低于真实交易价格,此后侯先生未予配合办理交税手续。因交纳税费以网签价格作为计算标准,而双方为规避税收监管确实存在隐瞒真实交易价格情形,侯先生未配合办理交税行为并不当然视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且双方办理网签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对于后续履约流程及期限并未重新约定,约定解除权条件并不成就,蔡女士向侯先生发送解约通知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蔡女士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3月1日解除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另,蔡女士已将涉案房屋交还侯先生,侯先生亦办理了网签注销手续,且受商用住房新政限制,涉案房屋交易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故对于侯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亦不予支持,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后,侯先生应将已收定金及首付款予以返还。蔡女士要求支付已付款利息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关于涉案房屋存在真实交易价格与网签价格不一致的阴阳合同,双方因网签价格及税费交纳问题引发争议致履约障碍,蔡女士与侯先生均不存在《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之违约情形,故对于蔡女士主张违约金及房屋差价损失、侯先生主张违约金均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使用费,依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办理物业交割时间系侯先生收到全部尾款后3个工作日内,结合《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可知双方并未因买卖交易行为交付涉案房屋,蔡女士基于租赁关系占有使用房屋直至交还。侯先生要求蔡女士支付房屋使用费理由正当,参照双方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结合蔡女士占有使用期间对于房屋使用费法院可以酌情判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哪些情况会认定为阴阳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司法实务中法院会根据阴阳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给予不同的认定。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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