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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2019-11-29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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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对公司因为股权转让纠纷审理的时,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签了两人合同,就是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对外公开的“阳合同”,另一份则是对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那么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

  一、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

  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活跃,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的管理也进一步规范。尤其从2012以来,为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各地纷纷建立了税务和工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在办理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必须先到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这一作法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征缴力度,也使得长期存在的阴阳合同问题进一步凸显,形式上的与注册资本金额一致的“平价转让”合同大量出现,但实际转让价款并非如此。笔者代理了多起股权转让的诉讼与非诉案件,深感这一现象具有普遍性。

  所谓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指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提交给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一致,以致形成相冲突的两份甚至多份合同。

  就企业股权转让而言,签订阴阳合同最常见的目的是避税。股权转让涉及数项税种,其中最主要的是所得税,通常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由转让方缴纳,但很多股权转让方对此难以接受,甚至围绕怎样避税来设计股权转让方案。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方仅愿意转让股权给特定的对象,也有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对外的阳合同会提高转让价,迫使其他股东放弃购买该股权[1]。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还有不愿意将股权转让的细节内容提交工商机关对外公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等等。

  二、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在实务操作中“阴阳合同”的效力是不可回避的问题。“阴合同”签订在前,“阳合同”签订在后,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往往主张后签订的“阳合同”变更在先签订的“阴合同”导致纠纷;甚至因规避税收征缴被行政处罚等。因此,认定此种“阳合同”的效力不能简单的从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认定,应当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股权转让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无论是为了规避税收,还是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签订的“阳合同”,均可适用《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来认定“阳合同”的效力。应当注意的是,在实务中“阴阳合同”在签订时往往只是价格条款不一致,其他条款是一致的,或者“阳合同”更为简单。因此关于“阳合同”属于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是值得关注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条规定确认“阳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而非全部无效,更符合鼓励、保护交易安全的精神,也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该“阳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依据该合同所进行的有关行为也应当予以纠正,如工商登记、税收征收部门的征缴税款行为均导致无法律依据。因此,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出让方与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订立的“阴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仍应按照“阴合同”具体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相关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为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签订的“阴阳合同”。“阴合同”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知情的,出让人和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阳合同”是为了提高股价。目的在于防止内部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签订的合同。本人认为此目的签订的“阳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当认定无效。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出让人为被告,要求其对自己实施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则应当与出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的效力的相关内容。如果有不清楚的,小编建议找专业律师来进行解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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