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规定是,《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只能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股权不得超过股东持有的股权总额50%。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规定是,《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决定。以国有股质押的,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财政机关备案,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并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应该对外公布的情况有: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找法网提醒您,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3.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