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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的送达对象

2018-06-08 09: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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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函被称为合法的恐吓信,由律师出具,加盖律所公章,具有警告对方的作用,是诉讼前最常用的维权方式。我们发送律师函、警告时应当注意送达对象,不要把送达对象弄错,那时就成了真恐吓了。那么,律师函的送达的对象是哪些?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律师函的送达对象

  由于每个纠纷的性质不一样,可能是劳务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等,律师函的送达对象都是不同的。下面小编以产品侵权行为律师函的送达对象为例:

  1、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主体;

  2、相关主体:经销商、销售商、进口商、侵权人客户或用户、电商平台、供货商等;

  3、被控侵权主体的代理人、顾问或其它关系人(例如代理其股票上市申请的律师、保荐人等);

  4、政府机关;

  5、不特定公众。

  对于不同的函件发送对象,发函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原则上,向涉及侵权主体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发送警告函、律师函或告知函,都因为函件的受众范围较大、且发送后产生的后果和影响较大,因而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因发函不当导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自身的法律责任。

  发函应当出于正当维权的目的

  在因为发送律师函、警告函引发的纠纷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是看发函主体发送函件的目的及主观动因。如果发函的目的的确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利,而非借此机会打击竞争对手、破坏竞争对手与交易相对方的合作关系、或者破坏竞争对手在市场上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在实践中,要证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是较为困难的(除非通过类似英美国家证据开释的程序发现关于当事人行为动机的直接证据)。通常只能依据其所实施的行为的具体表现、行为后果、其它行为等来推断其主观动机及目的。

  综上所述,律师函的发送应当基于正当维权的目的,不可以进行非法的目的,如恶意恐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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