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征地的条件如下:
1、为实施
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
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征收公司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