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原则

2019-09-17 15: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当然这也是为了执行的时候公开化,避免出现专横权力的实施以及监督行政机关做的决定等。那么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原则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原则

  2、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事先告知原则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

  4、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罚听证依据的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怎么办

  对于行政处罚有明确定规定,具体见于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但于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目前我国是以下情况:从理论上对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但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一条是理论上的从正面的规定,但如果是非法以取证了,可不可以做为证据使用,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言词证据,一种是实物证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原则、行政处罚听证依据的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怎么办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