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侦察处理,并向“集资单位或集资个人”追讨所遭受的损失。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但是,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之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政府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