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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返回审判,在此期间物业管理权发生变更,被告此时提出不合格,法院要求变更被告吗?

2020-02-25 14:42: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另外,对于被人民法 院判决撤销的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最高法院解释》第59条作了补救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 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 行政诉讼撤销是简称“撤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在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自动要求撤回或取消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原告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也是原告放弃其诉讼请求的一种方式。可分为:
    (1)原告自动撤诉;
    (2)推定撤诉,即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
    (3)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 [1]
  •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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