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要约一方的人会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条件,并且要约具有一定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意接受要约,就表明接受了发出要约人的意思。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会产生一种约束力,双方表示一致就产生法律效果。那么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什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承诺的处理按照承诺成立的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如果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就有可能不能成为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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