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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如何界定

2019-04-09 16: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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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诈骗方式有很多方式,经常在我们不注意的时候也许就出现了。比如在经济交易数目比较大的过程中,肯定就会涉及到一个签合同。大家也知道签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有时候也成为诈骗分子的工具。那么就关于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如何界定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如何界定

  1、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指合同的当事人有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2、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行为。合同双方都是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去行使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如何界定

  3、看签约后财物的流向。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旦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标的物,或者对方给付的预付款、定金之后,当事人都会把它们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之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

  4、看行为人事后是否真正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定注意问题

  1、采用欺骗手段均会出现在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不能简单地根据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案件定性。

  2、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不易查明,且不能据此做出推定行为人有罪的结论。

  3、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有罪。

  4、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何时产生犯意不易查清。

  三、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1、主观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比如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2、客观构成不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根本没有的,这些只是欺骗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骗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轻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贸易公司在没有落实上游资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资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虽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但从整个过程来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3、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便会销声匿迹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会归还财产或赔偿对方那个损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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