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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2018-06-13 17: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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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议一次。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不予法律援助复议决定书是怎样的。

  XXX:

  你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局提出的XX法律援助复议申请,经审查,不符合XX对法律援助条件的规定,维持XXX中心作出的XX决字XX第XX号决定。

  附退回材料

  XXX司法局

  XX年XX月XX日

  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哪些情况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综上所诉,我们可以得知,不予法律援助的复议决定书是法律援助机构不批准援助的我们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而且援助机构不予以法律援助包括了申请人有过过错责任或者因过错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还包括民事所诉和刑事诉讼案件,甚至在递交材料时做假的材料。法律援助的范围涉及到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经济困难者或者涉及特殊案件的人。希望我的回答为您解决了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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