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的离婚案件中,能不能离婚已经不是问题,最受当事人关注的问题一是财产分割,二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所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在父母双方离婚后就更加重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抚养权归属问题,都需要法官仔细权衡。那么,婚姻法对小孩抚养问题的规定又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目前婚姻法已经废止,适用民法典。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双方共同抚养孩子的相关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综上所述,根据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主要取决于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允许父母双方根据协商轮流抚养子女。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婚姻法对小孩抚养问题的规定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