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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辞职补偿金怎么算

2018-06-2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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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工作中,我们辞职是比较常见的,对于辞职,其实国家有很多规定,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辞职中,还有关于辞职补偿是很多人都不大了解的,那么劳动合同法辞职补偿金怎么算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辞职补偿金怎么算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6、08年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新劳动法辞职赔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而对于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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